为进一步规范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行为,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西南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西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园网上开办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和利用交互类栏目上传、发布、转载信息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开办的网上用户可以公开上传并发表信息的各类栏目,包括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个人主页、讨论区、
文件传输(包括FTP)等交互性网络信息服务。个人主页是指所有个人或组织负责管理其内容(含其链接直接指向的网页)的主页。
第三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全校学生、教职工利用校园网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发布信息的行为及全校的交互类网
络信息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管理机构负责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学校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范
围做好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第四条 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对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学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组织进行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与发布行为检查,落实有关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处理违反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事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危害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审定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要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安全监督;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校内已经开设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理专项备案手续,并签订职责明确的《西南大学校园网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办谁负责。
校内单位或个人计划开设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申请表,报请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专项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六条 在校内网站上开展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凡在校内网站上开办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在确定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类别和栏目、完善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在技术上对服务站点的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包括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设施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建立健全操作制度,规定网络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建立健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信息网络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校内所有开办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网站都应设立站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站的业务管理。站务管理委员会由站长一人、副站长和站务管理人员若干名组成,站长原
则上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站务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按委员会的组织章程选任,并须报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九条 校内所有电子公告类网络信息服务还应遵守《西南大学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站点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填写注册单,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一定的核实程序,方能成为相关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的合法用户。
第十一条 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站点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三条 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站点站务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当记录在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栏目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交互类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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