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6-08 点击数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南大学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促进校内上网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南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西南大学校园网建设规范》、《西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西南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制度与信息网络管理员基本职责》、《西南大学校园网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各校区提供上网的场所,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上网服务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连网向学生、教职员工等人员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电子阅览室、网络浏览室、实验室、授课室、计算机机房等场所。

 

  第三条   根据《西南大学校园网二级管理制度与信息网络管理员基本职责》的有关规定,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纳入到其管辖单位的校园网子网的管理范围。名单位指定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网络的管理,信息网络管理员负责信息网络技术工作和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各单位可根据需要为上网服务场所指定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

  宣传部负责全校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查,负责对上网服务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保卫处负责上网服务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的用户管理和上网服务场所计算机设备上网登记管理,负责制定和推行各项网络管理技术措施。

 

  第四条 需要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经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提供服务。

  申请提供校园网上网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是院、系、部、处、中心等学校的下属二级单位,或经学校网络信息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 有与开展上网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上网服务场所,上网服务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

  (三) 有与开展上网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并符合《西南大学校园网建设规范》的要求;

  (四)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五) 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第五条  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强自律,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在开户并取得用户资格后方可在学校上网服务场所上网。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七条  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者、工作人员和上网用户均不得利用上网服务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西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有害内容的信息。

 

  第八条  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西南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杜绝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信息;

  (二) 制止、举报利用其上网服务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所列行为。

  (三)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 不得通过校园网以外的网络提供上网服务,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服务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 落实学校有关网络信息管理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 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要求确定服务时间,即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上午第一节上课时间,并必须在熄灯时间半小时前结束服务;

     (七) 未经学校网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向社会开放上网服务,不得私自接待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进入上网服务场所。

 

       第九条  利用上网服务场所上网的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户应持有效证件进入上网服务场所,并填写用户登记表,办理上机手续。

      (二)进入上网服务场所的用户,要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爱护上网服务场所内的各种设备,不得随意使用、挪动上网服务场所内的各种设备。对损害设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及腐蚀性溶剂带入电子阅览室。未经同意,用户不得携带软盘或光盘上机使用。

      (四)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上网服务场所,不准在上网服务场所内会客。保持上网服务场所环境卫生,不得乱仍杂物,随地吐痰吸烟、吃东西。禁止打闹及一切影响上网浏览的活动。

      (五)正确使用计算机系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当机器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以便得到妥善的处理。

      (六)不要擅自更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及系统各级口令,未经允许不能删除和修改系统软件。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户将追究其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网服务场所将追究其管理单位负责人、网络信息管理员和为上网服务场所专门指定的网络信息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大学

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